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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市碑林区宜凡便利店
经营销售不合格哈尔滨红肠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532854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FN2503446标示西安市碑林区宜凡便利店(以下简称“该店”)2025年6月6日购进的哈尔滨红肠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哈尔滨红肠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收到1份《检验报告》(编号为FN2503446),于2025年7月9日送达至西安市碑林区宜凡便利店,并且告知该行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检,该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对西安市碑林区宜凡便利店调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从供货商处购入时已存在,该批次不合格红肠是该店2025年6月6日从佳木斯多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0袋,已于2025年6月11日销售完毕,该店于2025年7月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展开召回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通过制定召回计划、张贴召回公告等措施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因抽样之日距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已近三十天,该店购进的该批次红肠已于抽检当日全部销售完毕,且未有顾客与该店联系,故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编号为(FN2503446)的《检验报告》后,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店立即排查原因,进行整改。经排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可能为上游生间企业查验不严格引起的。今后该店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由于此次红肠抽检不合格事件,该店已停止与该供货商的合作关系,保证今后不再从此供货商处购进食材,该店也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把控每一关,保障食品安全。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9月24日,我局将红肠抽检不合格情况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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