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533363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FN2503487标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2025年5月27日购进的山药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7月18日,我局接到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N2503487)。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义务,该店鲜食副总经理盖海洋现场签收了不合格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5年5月29日,该店共购进山药3Kg,售出3Kg(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0.5Kg)。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未接到顾客投诉及到店协商退货赔偿,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没收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因当事人在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前已将涉案产品销售完毕,且在张贴了召回公告后未收到顾客的相关投诉及退回产品,故无法没收)。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购进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进货查验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1.向河南省颐品食业有限公司及时反馈相关情况,下架相关不合格产品;2.门店在日常经营中严格向供应商索取商品检验报告,加强收货要求,保证经营商品合法合规。
2025年8月12日监管部门已组织验收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9月23日,我局已发函(碑市监太案移〔2025〕0160号)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上级供货商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