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533008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FN2503584标示西安市碑林区贵红爱心波记糖饼店2025年6月13日自制的黑芝麻饼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黑芝麻饼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N2503584)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渠道及时限。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1.当事人被本局抽检的 “黑芝麻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加工制作黑芝麻饼馅料时为了增加馅料的黏度在馅料中增加了可能含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冬瓜条果脯而造成的食品添加剂超范围。2.当事人6月13日购进的冬瓜条果脯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3.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当天芝麻饼糖饼一共制作了10KG,芝麻饼单价36.4元/KG,总共销售364.00元。
另查,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加工制作的黑芝麻饼除监督抽样外剩余的已于当日销售完毕,所使用的含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冬瓜条果脯也使用完,故无没收的食品和含食品添加剂的原料。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制作销售的黑芝麻饼,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
2.当事人6月13日购进的冬瓜条果脯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加工销售的不合格黑芝麻饼数量少(共制作10KG),货值金额小(364.00元),已于2025年6月13日后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涉及该不合格黑芝麻饼的相关投诉,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当事人自2025年6月22日收到我局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另,《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当事人使用同一工具、设备加工制作多种食品,因一批次不合格黑芝麻饼就没收相关工具和设备过于严厉,也难以执行,故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 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364.00元,罚款4000元,合计4364.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
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西安市碑林区贵红爱心波记糖饼店进行复查,因该店已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零,现场抽查黑芝麻和食用油的索证索票,索证索票齐全。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