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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尚品生鲜店
经营销售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53325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FN2503431标示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尚品生鲜店2025年6月18日购进的生姜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N250343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渠道及时限。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购进生姜净重25公斤,2025年6月18日抽样检验买走了2.518公斤,向顾客销售22.482公斤,共销售25公斤。截至案发已无库存。其中生姜销售价格为13.98元/公斤,共计销售了349.50元。因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生姜已于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处理完毕,故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生姜期间,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免予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经排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可能为上游企业进货查验不严格引起的。今后当事人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由于此次生姜抽检不合格事件,当事人已停止与该供货商的合作关系,保证今后不再从此供货商处购进任何食品,当事人也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把控每一关,保障食品安全。

2025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因该店已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8月26日,我局将生姜抽检不合格情况向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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