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533098和XBJ25610103767533099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FN2503274和FN2503275标示西安源之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6月16日购进的螺丝椒、生姜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螺丝椒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要求,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N2503274、No:FN2503275)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渠道及时限。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购进螺丝椒25千克、生姜20千克, 2025年6月16日,包括抽样检验买走的螺丝椒2.56千克,共销售螺丝椒25千克,已无库存;包括抽样检验买走的生姜2.475千克,共销售生姜20千克,已无库存。其中螺丝椒销售价格为4.96元/千克,共计销售了124.00元;生姜销售价格为13.96元/千克,共计销售了279.20元。因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螺丝椒、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故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生姜,经抽样检验:螺丝椒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要求,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螺丝椒、生姜期间,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免予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经排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可能为上游企业进货查验不严格引起的。今后当事人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由于此次螺丝椒、生姜抽检不合格事件,当事人已停止与该供货商的合作关系,保证今后不再从此供货商处购进任何食品,当事人也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把控每一关,保障食品安全。
2025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9月8日,我局将螺丝椒、生姜抽检不合格情况向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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