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区级监督抽检中,在抽样单为XBJ25610103767832094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PER202508301标示西安市碑林区众家灯火煎饼庄2025年8月12日购进的豆腐,经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食品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5年9月4日,我局接到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PER202508301)。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被抽样单位店长杨惠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告知该单位复检权利义务,该单位店长杨惠签收不合格报告,表示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8月12日,该单位共购进4kg豆腐,抽检2.4kg,剩余产品已于2025年8月12日前使用完毕。该单位在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未召回不合格产品。原因为豆腐售出时间过长,消费者已使用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西安市碑林区众家灯火煎饼庄经营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带入。
整改情况:首先对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要求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次,立即将该问题反映给上游供货商,并更换供货商。最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2025年9月12日,监管部门已组织验收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5年11月12日,我局向不合格豆腐供货者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案件移送函。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