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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碑市监罚告〔2025〕0046号

西安莲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309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自2021年至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本案无自由裁量的意见,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仝希颖   联系电话: 029-87890362

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付8号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12日

附件:西安莲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309户企业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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