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安莲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219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在本局开展年报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西安莲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219户企业至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拨打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2025年4月9日遂立案调查,2025年5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期间未向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西安莲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219户企业至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年度报告,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拨打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未年报的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依法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2.《企业信息核查结果表》,证明我局通过现场核查、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西安莲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219户企业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5年5月14日,我局通过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碑市监罚告〔2025〕0046号)。截至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西安莲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219户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碑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西安莲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219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6月24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