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我区在2023年制定的《西安市碑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碑政办发〔2023〕2号)予以废止。
上述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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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我区在2023年制定的《西安市碑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碑政办发〔2023〕2号)予以废止。
上述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