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碑林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碑林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省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逐步形成法律保障、多方合作、责任奖惩和水资源与水环境协同管理的新机制,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利用率、市政污水管网水质达标率,持续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为品质碑林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区域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区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三)控制指标
到2020年,排污管渠水质达到市考标准;区域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下;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到2030年,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排污管渠水质优于市考标准。
二、污染防治措施
(一)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老旧城区污水截流、收集。2017年4月前完成城墙内区域、东关地区等雨污混流问题。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区建住局牵头,规划碑林分局、区发改委、环保碑林分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完成市上下达我区的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区发改委牵头,区中小企业局、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除应急备用和特殊用途用水外,逐步予以关闭。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国土碑林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中小企业局、区财政局、规划碑林分局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
2.提高用水效率。按照市上相关工作要求,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街道办事处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达到市考指标要求。(区发改委牵头,区中小企业局、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加强节水。禁止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辖区新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我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区发改委、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3.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区发改委、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牵头,规划碑林分局、区城管局、环保碑林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防治地下水污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区中小企业局牵头,相关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环境准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1.严格环境准入政策。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建立西安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区发改委、规划碑林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2.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市上下达我区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区发改委牵头,区中小企业局、环保碑林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鼓励发展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禁止建立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推动污染较重的企业退城入园(区)。(区发改委牵头,区中小企业局、国土碑林分局、规划碑林分局、环保碑林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居民生活、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中小企业局、规划碑林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区应急办、公安碑林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环保碑林分局落实)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健全水环境治理法治体系。
1.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配合全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街办及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区中小企业局、公安碑林分局、区监察局、区编办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地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公安碑林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环保执法力量,确保环境监管网格化发挥实效。(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1.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规划碑林分局等部门落实)
2.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街办是实施本行动方案的主体,要制定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街办和区级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区政府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环保碑林分局、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规划碑林分局等部门落实)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区政府。环保碑林分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中小企业局、区财政局、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规划碑林分局等部门配合)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5.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级各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区政府每年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保碑林分局牵头,区考核办配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牵头,环保碑林分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该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区监察局、环保碑林分局落实)
(二)强化科技支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推广适用技术示范。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配合市级相关部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委、区中小企业局、区建住局、区城(棚)改办、规划碑林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促进多元融资。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牵头,环保碑林分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环保碑林分局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
2.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环保碑林分局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
(四)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营造全民治污氛围。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环保碑林分局落实)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碑林分局落实)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保碑林分局、区教育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