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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禁止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从2017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条例》明确规定,我区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组织领导

今年是我区落实新《条例》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第一年,工作难度大,要求标准高。为此,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侯学东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刘春杰、区政府办副主任赵文博、公安碑林分局副局长贾众怀为副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承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春杰同志兼任。

二、落实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将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作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区安监局:要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牵头协调作用,适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要督促和指导各街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部署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查,将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纳入年度考核。

公安碑林分局:要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强化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监管。扎实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加大对非法储存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区安委办开展联合执法。

区城管局:要积极指导街办开展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主动配合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区新闻办:要联系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区教育局:要组织辖区中小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宣传。

区建住局:要加强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张贴禁止标识。同时要加强在建工地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区域特点,制订方案,完善措施,责任到人,加大管控力度,组织力量查处辖区内违规存放、违规经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期间的安全巡查、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等基层群众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交通、环保、消防、卫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烟花爆竹源头管控

要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区安委办《关于印发<碑林区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碑安委办发〔2018〕10号)安排,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管控,坚持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加大对违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力争达到“零销售、零燃放”的管控目标。要加强源头管控,对相关违法案件要追根溯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舆论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安委办《关于落实新修订<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贯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碑安委办发〔2017〕79号)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新《条例》禁售禁放的规定;发放张贴《条例》宣传海报,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加大对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力度,教育引导市民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确保春节期间禁售禁放措施落实到位。

请各街办、各有关部门将春节期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总结于3月4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杨建宏           联系电话:87511978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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