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实施方案
( 试 行 )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二孩政策放开及户籍新政的实施,外来人员不断增多,全区出生人口逐年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需矛盾尖锐,特别是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受学前看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建立一批学前儿童看护点,是适应我区人口集中区域的适龄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建立学前儿童看护点是强化无证幼儿园日常监管,解决部分群众子女看护困难和入园需求的过渡性措施,通过将无证幼儿园认定为看护点,夯实日常监管责任,逐步化解当前群众对学前教育学位需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对象
以3周岁到6周岁适龄儿童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的现存无证幼儿园。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的管理工作,成立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认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侯学东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 鄢清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何 文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 赵文博 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
李 宾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
闫丹杰 区财政局局长
王 芳 区卫计局局长
刘春杰 区安监局局长
雷伯国 区食药监局局长
岳启华 区物价局局长
吕益敏 区交通局局长
韩海若 南院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珩 柏树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永强 长乐坊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党江林 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国荣 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戴 微 文艺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畅余 长安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小哲 张家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贾众怀 公安碑林分局副局长
戴 岩 碑林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局长何文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教育局副局长杨磊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部署看护点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基本原则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区域实际,成立看护点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看护点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属地管理,夯实责任。按照“以街办为主”的管理体制,各街道办事处为看护点认定、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区域内看护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明确看护点设置标准、设置程序、看护人员条件、收费标准、管理要求等,对看护点进行分类认定,分层管理。
(三)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区综治、公安、物价、教育、卫计、食品药监、消防、安监、财政、交通等部门协同做好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夯实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责任。
五、实施步骤
通过设置看护点,让安全基本达标、办园行为较为规范的无证幼儿园逐步整改提升,取得幼儿园办园资质。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简陋,不具备提升办园条件的看护点,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力争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至7月)。各街道完成辖区内现有无证幼儿园的摸底调研,区政府办、区教育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和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准备工作。
(二)集中认定阶段(2018年8月)。根据实施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完成对辖区内看护点的分类认定工作。
(三)分类推进阶段(2018年9月—2020年12月)。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认定的看护点进行综合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看护点认定管理工作。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协作,高效推进。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积极协作,合力攻坚,按照具体实施步骤迅速开展看护点认定和管理。定期召开看护点工作通报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加大宣传,规范提升。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认识看护点的过渡性目标,正确选择。举办者能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整改提升,真正达到“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目标。
(四)落实政策,强化责任。对在看护点认定及管理中工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落实不力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办法
2.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基本情况登记表
3.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设置备案流程和材
料准备要求
4.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设置备案流程图
5.西安市碑林区XX街道()类学前儿童看护点备
案通知书
6.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评分细则
附件1
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看护点的认定及分类管理
(一)看护点的认定程序
举办看护点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注明举办者、看护点地址、各类面积、规模、工作人员、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填写《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本《方案》和《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评分细则》现场查看、评估赋分,根据检查结果综合评判看护点的类别。
(二)看护点的分类标准
根据各项基本条件,看护点分为A、B、C三类:所有看护点应至少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及结果为“合格”的《消防监督安全检查记录表》,确保无安全隐患。其中,A类看护点综合评分须达到80分以上,并同时取得区食品药监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卫计部门出具的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经过1至2年整改提升可达到办园标准;B类看护点须达到60分以上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2至3年整改提升可达到A类看护点标准;C类看护点为综合评分60分以下或未取得看护点要求的相应资质证明,存在危及幼儿安全与健康的隐患,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无证幼儿园,应坚决予以取缔。
(三)看护点的分类管理
分类认定后,对达到A类、B类看护点条件的,按类颁发《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备案通知书》,并予以挂牌。对C类看护点下发《停办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予以取缔。看护点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为3-6岁适龄儿童提供看护服务。已经备案为A类、B类的看护点,必须加快整改步伐,确保按时限具备条件、晋升幼儿园。
整改期限:A类为1至2年、B类为2至3年。整改期间,须确保儿童安全和正常的保育教育活动,整改期满后,经街道办事处审查,重新履行准入程序或类别认定。对规定时间内整改达到《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的,上报区教育局申办《办学许可证》;对规定时间期满未达到整改目标的则依次降类处理:1至2年内达不到《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的A类看护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收回《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A类)备案通知书》,降至B类;2至3年内达不到看护点A类标准的B类看护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收回《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B类)备案通知书》,降至C类,由街道办事处牵头进行取缔。
看护点认定期限不超过3年。未经申报审批,一律不准举办无证托幼机构。看护点统一以“碑林区XX街道XX看护点”命名,不得擅自用“幼儿园”“托儿所”“幼稚园”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
二、看护点设置基本要求
(一)用房建设要求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3.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4.应为独立院落,房屋高度不超过三层楼房。地面上有符合要求的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必须是通过质量安全鉴定、消防检查合格的房屋,家长和儿童有单独的出入通道。
5.应设活动室、午睡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具备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
6.原则上生均儿童生活用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二)常规设施设备要求
1.看护点使用的电器设备、教学用具、儿童玩具、体育器材等仪器设备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
2.看护点电器设备与消毒用品应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专用专放。
3.看护点须设立保健室,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体检、消毒等设备及医疗用品。保健室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不得使用处方药。
4.儿童1人1巾1杯,每天消毒。
(三)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包括看护点负责人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须持有卫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且每年定期体检。
2.看护点举办者及负责人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举办者应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保证看护点正常运行的基本经费。
3.每班至少配备看护人员3名,看护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无心理疾病及不适宜看护工作的其他疾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接受必要的教育、保育、保健、安全常识等培训;看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培训证或幼儿教育经验;看护点全员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不得低于看护人员总数的30%。
4.看护点需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卫生防疫等工作。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90-150名儿童的至少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每增加150名儿童须增加1名卫生保健人员。
5.看护点应至少配备专职安保干部1名,聘用专职安保人员3名,年龄在50周岁以下,负责看护点内安保工作及周边场所进行社会稳定巡查工作,“红袖章”执勤工作。
(四)安全和卫生要求
1.按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统一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监控设备和其他安保器材等。
2.取得食药监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计部门出具的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看护点应加强门卫管理,设有独立门卫室,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和进出人员身份识别措施,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全过程看护,儿童在看护时间内必须有看护人员看护,确保看护工作无盲点。
4.须建立儿童接送制度,家长每日持接送卡接送儿童。
5.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及工作机制,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6.儿童进入看护点前,须去碑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体检表和预防接种证进入看护点。
7.看护点须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全天健康观察等各项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和流行病时,举办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食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三、看护点日常管理规定
(一)看护点实行认定制,认定前不得招生。看护点的招生工作按照相对就近原则,遵照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自主招生,不使用接送车辆接送儿童(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
(二)看护点可收取看护费、伙食费和代办费。其中,看护费根据成本核算,由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制定看护点收费标准,并抄送教育、物价等部门。伙食费和代办费为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看护点按照保本原则核定;代办费包括体检费和保险费。看护点退费规定参照《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7]186号)文件执行。
(三)严禁看护点以任何名义向儿童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招生挂钩的费用。
(四)看护点要做到科学看护。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儿童一日生活,严禁“小学化”教学。
四、看护点管理职责划分
各街道办事处看护点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看护点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区综治、公安、物价、教育、卫计、食药监、消防、安监、财政、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和日常检查,配合做好分类认定及日常规范管理等工作,确保看护点管理“全覆盖、无死角”。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看护点的认定、巡查、备案和监管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看护点分类认定、日常管理,牵头做好C类看护点联合取缔工作;区综治办负责检查、指导看护点做好安全工作,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公安碑林分局负责监督指导看护点做好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区物价局负责看护点收费标准抄送工作,并将看护点的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依法规范和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区教育局负责对看护点看护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与监督,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区卫计局负责看护点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监督,以及相应的合格验收,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区食药监局负责看护点食品安全卫生、餐饮设施等的指导、管理、培训以及相应的合格验收,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碑林消防大队负责看护点的消防检查、消防培训以及相应的合格验收,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看护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区财政、交通等相关部门依照上级相关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看护点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2
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3
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设置
备案流程和材料准备要求
一、备案流程
(一)举办者向看护点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将《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清单发给举办者;
(二)举办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对接相关部门对拟办看护点食品卫生、卫生保健、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审查,督促其及时取得相关证照;
(四)街道办事处组织各部门人员对拟办看护点进行现场查验,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对照《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评分细则》中的相应要求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达标并符合相应资质的,签字确认并盖章备案,按类颁发看护点备案通知书。综合评价不达标或不符合相应资质的,以书面方式告知举办者。
(五)看护点收到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招生和运行。
二、材料准备
(一)《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举办者及各岗位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本地居住(暂住)证、学历证书、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
(三)看护人员的教师资格证(占30%)
(四)举办看护点所需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五)房屋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安全证明;
(六)由食药监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由卫计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八)《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设施设备采购证明;
(九)其他需证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看护点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对照无误后原件返回。
附件4
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设置备案流程图
附件5
西安市碑林区XX街道
( )类学前儿童看护点备案通知书
XX同志:
你提交的西安市碑林区XX街道XX看护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申请设立的看护点符合碑林区( )类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基本要求,适应我辖区人口集中区域的适龄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3号)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经研究,我街道同意设立西安市碑林区XX街道XX看护点。现备案如下:
一、名称:
二、地址:
三、举办者:
四、负责人:
五、规模:
六、开办资金:
七、整改期限:
西安市碑林区XX街道XX看护点设立后,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儿童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和谐发展。同时,要严格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等文件积极整改提升办学水平。整改期间,须确保儿童安全和正常的保育教育活动,整改期满后,经街道办事处审查,重新履行准入程序或类别认定。
西安市碑林区XX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6
西安市碑林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评分细则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