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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碑林区财政支持新增实体书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碑林区财政支持新增实体书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5日

碑林区财政支持新增实体书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持续健康发展,繁荣出版物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全民阅读,打造“书香之城”,根据《西安市建设“书香之城”实施方案》(市文广新联发〔2017〕13号)、《西安市财政支持实体书店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7〕153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持新增实体书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增实体书店的政府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级财政,纳入区文体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坚持逐级审核、分类补贴、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接受审计、财政、文化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四条 新增实体书店根据规模和经营模式分为:旗舰店、示范店、标准店三大类。

旗舰店为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图书等出版物营业面积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50%,显性文化氛围浓厚,体现“图书+”新模式,在全区具有引领作用,社会效益明显的综合性实体书店(书城)。

示范店为在人流密集区的商业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体现“书店+咖啡+文创生活+文化沙龙+生活元素”特点,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出版物实体经营企业。

标准店为活跃在各街道、社区,以满足服务群众阅读需求为主,包含出版物销售、阅读体验、阅读休闲空间等在内的实体经营企业。

第五条 新增实体书店为在我区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并注入资金、能够正常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第六条 新增奖励补助标准为:旗舰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示范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标准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实体书店软硬件设备购置、支付房租、建设贷款贴息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及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区文体局与区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计划,明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具体申报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事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按要求提交资金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区文体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实体书店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资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企业违规违法情况等。审查合格后,由区文体局、区财政局按类别进行汇总,根据补助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到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健全财务档案,以备检查、审计、监察和绩效考核。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区文体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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