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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碑林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碑林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西安市碑林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及《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市政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碑林辖区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二)疏堵结合,规范举债。修明渠,堵暗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三)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市政府在省级下达的限额内分配发债额度,对区县(含开发区)政府债务实行总额控制,碑林区政府将本级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四)分类处置,规范举债。严格规范新增债务,妥善化解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照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五)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综合应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负责债务的规模控制、债券额度申报、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新增举债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制度完善和管理规范,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举借应当遵循规模与财力相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合理安排新增债务,逐步化解存量债务。

第七条  融资渠道。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新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减少歧义。

第八条  统一举借。由省政府授权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政府债务举借额度内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其中:省级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行;市县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发行,市县政府不得自行举债。

区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政府债务,其单位自身债务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九条  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存量债务、财力、债务风险及公益性项目等因素分配省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同时不得突破省级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当年债务限额必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坚决不允许有超限额行为发生。

第十条  预算管理。区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

第十三条  债务资金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归还存量债务或优先保障公益性在建项目建设,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要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滞留或闲置。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债务预算执行中的有关各项活动,包括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监测和报告等,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进行。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使用由财政预算偿还的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到期债务偿还。区政府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安排到期专项债务对应的基金支出或专项支出,确保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按期偿还。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的,举债单位应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确保本部门、单位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项目变更法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或举债单位发生资产划转、兼并改组等事项的,须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变更、划转等手续。未经同级政府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存量债务化解

第十六条  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清理甄别后确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应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运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对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其项目运营收入应上缴财政作为预算收入管理,并专项用于偿还对应的存量债务。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切实履行政府存量债务的偿债责任,可申请政府债券置换,无法置换的,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处置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债务的举借,确需政府依法偿还的,应依法依规做好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应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期还本付息,存量债务未置换纳入预算管理前,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依合同约定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五章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支持在建项目存量融资需求。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押品。

第二十二条  规范实施在建项目增量融资。密切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政府债券解决。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碑林区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财政部门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利息负担率、债务率逾期、或有债务转化率、综合债务率等为指标,可以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财政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程度,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综合债务率高于10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二项同时高于100%的,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100%,但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100%或或有债务转化率高于15%的,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凡是导致到我区被省、市财政部门列入风险提示的部门和单位,当年不再下达新增债务控制规模,不得举借新债,区级财政不再转贷地方政府债券,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要把政府性债务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七章  信息统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政府性债务信息。区财政局应严格审查单位上报信息,认真编制各类债务统计报表,统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严格审查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统计信息,凡漏报、瞒报或虚报政府性债务信息的,取消当年债务计划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加强债务统计分析。财政部门要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条  举债机构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或批准用途)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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