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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省政府和市政府

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99号)文件精神,决定取消与我区有关的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根据中省市要求,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

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同时,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衔接落实工作,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和权力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西安市碑林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行政

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5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

西安市碑林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

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计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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