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碑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重新修订的《西安市碑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碑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碑政办发〔2013〕106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西安市碑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西安市碑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响应机制,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碑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碑林区实际,进行修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城市内涝、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碑林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担任。
区减灾委组成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公安碑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土碑林分局、环保碑林分局、区建住局、区交通局、区经贸局、区中小企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粮食碑林分局、区食药监局、质监碑林分局、区物价局、区科技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区人武部、南院门街办、张家村街办、长安路街办、文艺路街办、太乙路街办、东关南街街办、长乐坊街办、柏树林街办。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2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并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传达落实区减灾委指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并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情、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区减灾委安排,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区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应急综合协调与信息汇报工作,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区发改委:参与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区级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碑林分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及安置点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交警碑林大队:负责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疏导管制,确保应急救灾物资运输道路畅通。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重特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负责查核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危险区域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开展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区财政局:救灾资金纳入预算指标管理,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碑林分局:组织协调重特大、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灾区街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损失的评估。
环保碑林分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
区建住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督导灾区居民灾后房屋建筑所有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产权人开展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和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局: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调运救灾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做好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经贸局:做好我区因灾造成招商引资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中小企业局:协助区政府和相关街办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文体局:负责做好因灾受损文化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文化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精神卫生科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粮食碑林分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所需的粮油食品供应工作;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做好因灾造成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评估工作。
区食药监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组织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质监碑林分局: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区物价局: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区地震局:负责地震速报、震情会商评估和趋势研判,提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对震情进行跟踪监测,负责震情信息通报、公告和新闻发布内容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因灾伤病员的现场应急救护、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慈善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灾害预警响应条件和行动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通报灾害预警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办及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应急准备等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救灾物资储存点管理人员做好救灾物资准备,与区救灾物资应急供货协议单位联系协调,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
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民政局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1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告
4.1.1 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具体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含集中、分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被困人口、倒塌房屋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含企业、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家庭财产损失)等,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照片等。
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办事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我区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街两级均须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1.3 核报: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在4日内全面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4.1.4 灾情评估核定: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区减灾委或区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减灾委办公室要主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及Ⅳ级以上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般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发布。
4.2.4 发布内容。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国土碑林分局、区地震局等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监测预警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监测汛情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4.2.5 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各街办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救助。灾害发生地街道、社区组织要采取先期救助措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区减灾委请求增援。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灾害损失达不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一般自然灾害,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启动各自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达到《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条件时,按照市级预案规定的响应措施开展工作。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内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2000间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街办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指导支持受灾街办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8: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
况。各受灾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日09: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0: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民政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并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会商,由区财政局紧急列支救灾应急救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申请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协调相关应急供应协议单位做好紧急供应,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碑林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交警碑林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物价局保障灾区市场价格稳定。区建住局督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区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分配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由区民政局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并下拨。区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处置工作。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区民政局、受灾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结束
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内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人;
b.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8: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
况。各受灾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日09: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0: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民政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申请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协调相关应急供应协议单位做好紧急供应,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碑林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交警碑林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物价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建住局等有关部门督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区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分配下拨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处置工作。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结束
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内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8: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
况。各受灾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日09: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0: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民政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并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会商,由区财政局紧急列支救灾应急救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申请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协调相关应急供应协议单位做好紧急供应,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碑林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交警碑林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物价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建住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街办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结束
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内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b.倒塌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4.3 应急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受灾街道办事处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受灾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日09: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区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10: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
(5)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街办救灾工作。
(6)区卫计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做好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结束
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应急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转移与安置
公安碑林分局、区民政局、区建住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协调组织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6.1.1动员组织。社区转移命令由街道发布;街道转移命令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布。命令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扩音喊话、媒体发布等。
6.1.2路线和运输。要按照各街道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高地、学校、广场等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区交通局负责调集车辆承接受灾群众转移任务,并优先保证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
6.1.3住宿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广场等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等方式,把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进一步安置好。集中安置地点要由各街道办事处解决好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可靠的保障。
6.2 医疗与防疫
医疗与防疫工作由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等部门负责。区卫计局要牵头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第一线,分秒必争开展医疗与卫生防疫工作,最大限度地挽救受灾群众生命,降低受灾群众的致残率和死亡率,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区食药监局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做好对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6.3 灾区社会治安
公安碑林分局要靠前维持灾区社会治安,保证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6.4 过渡期生活救助
6.4.1 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指导受灾街道工作人员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工作。
6.4.2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受灾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4.3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街道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绩效评估。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6.5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次年5月),由区民政局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各街道做好审核工作。
6.5.1 各街道办事处每年9月15日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各街道办事处在9月3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区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区民政局于10月10日前将各受灾街办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
6.5.2 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不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5.3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5.4 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5.5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区民政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5.6 区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情况,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6.5.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6 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6.6.1 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区财政局、国土碑林分局、区地震局、区建住局等成员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相关街办及时核查,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6.6.2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受灾街办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6.3 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区减灾委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6.4 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
6.6.5 区民政局向街办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6.6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民政、市财政。
6.6.7 区建住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碑林分局、工商碑林分局、区物价局、区税务局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6.8 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公安碑林分局、区财政局、区建住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和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等部门应根据《西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碑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本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
7.1.4 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点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健全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
7.2.1 区民政局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7.2.2 粮食碑林分局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区中小企业局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
7.2.3 区卫计局负责对疫情实施紧急处理,区食药监局负责紧急调拨应急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区政府要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区、街、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区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各街道要建立以街、居工作人员、民兵等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7.5.3 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卫计、安监、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5.4 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
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
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7.6.2 加强我区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7.6.3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
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7.7.3 各街办要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洪涝、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的相关保险业务办理工作。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方面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8.1.2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8.1.3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街办每年应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1.4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任务,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当年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计划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联系人变化情况报区减灾委办公室,确保信息畅通。
8.2 预案修订和备案
8.2.1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市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2 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民政局备案。
9.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