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工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碑政办发〔2018〕23号),设立“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为便于开展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印鉴。同时,废止“西安市东关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印鉴。原以“西安市东关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印鉴办理的项目手续,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文件材料,后续办理执行时,使用“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印鉴。
附件:启用、废止印鉴样模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附件
启用、废止印鉴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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