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更好理解《碑林区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算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促进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化、科学化,制定了《碑林区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算办法》。
二、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对收入核算、财产和支出认定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在收入核算方面,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工资性收入的认定,按照扶困助弱的原则,根据申请家庭成员的病残情况、劳动能力不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财产和支出认定方面,明确了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债权及其他财产的认定方法,对各项生活必需刚性支出的认定依据进行了明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收入财产核算工作的依据和总的原则。
第二章为收入核算。明确了收入核算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等。其中对于工资性收入的认定,按照扶困助弱的原则,根据申请家庭各个成员的病残情况、劳动能力不同等作了具体明细的规定。
第三章为财产认定。主要明确了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债权及其他财产的认定方法。
第四章为支出扣除。支出扣除主要是在核算收入时扣减救助家庭的生活必需刚性支出,具体包括从收入中扣减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等八个方面支出。
第五章为工作职责。主要明确了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算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施行时间及解释主体。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