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印发《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所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厚爱,提振了做好全区司法所工作的精神,坚定了加强全区司法所建设的信心。推进司法所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到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装备设备等关键内容,涉及的职能部门非常多,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
一是关于改革司法所管理体制。体制问题是制约司法所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关系重大,影响深远,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直接决定了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的成效。《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司法所为区司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司法局与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施装备、业务工作和监督考核等重大事项全部交由区司法局直接领导管理,从体制上解决了制约司法所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加大推进力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目前由街道管理的司法所,全部划转至区司法局。”
二是关于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实施方案》要求:“司法所设置与街道行政区划保持一致,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立一个司法所。司法所的名称为:××区司法局××(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进一步明确全区司法所机构设置的问题。同时,为解决司法所建制规格问题,《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司法所建制规格按照中央“两所一庭”建设要求与本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保持一致,街道司法所为正科级,实行所长负责制。”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老大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司法所队伍的干劲和凝聚力。
三是关于加强司法所党(团)的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落实属地管理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党(团)员人数不足3人的,参加所在街道党(团)的基层组织,全面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团)的建设不留空白,不断强化党(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四是关于落实司法所专编专用。针对基层司法所政法专编被挤占挪用、专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按照‘一人一档、人编对应、人岗对应 ’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司法所原有编制及工作人员随同司法所转隶划转到区司法局管理,做到专编专用。被借调、借用到其他部门的司法所专编人员,必须归位、归队。”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落实,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区委编办和我局将联合开展一次专编清理活动,对挤占、挪用、截留的司法行政政法专编的,要立即收回。
五是关于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按照中省市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司法所工作力量不足和“人少事多”的问题,结合司法所建设实际,《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配置不低于5人(不少于2名政法专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区司法局党委(党组)提出司法所所长拟任免人选,征求街道党委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所人员配备标准和所长任免程序;为补充队伍力量,《实施方案》还提出:“司法所录用公务员,由区司法局按政法专编空缺情况,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程序统一招录补充。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后勤保障等辅助人员。”同时,《实施方案》还对加强司法所队伍专业化、干部交流等方面进行明确。这些举措,将为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司法所队伍的长远发展。
六是关于健全司法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双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区司法局与街道在司法所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在岗位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方面,将由我局负责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与街道共同开展考核评价,落实奖惩措施。
七是关于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职责。根据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能,《实施方案》分别进行强调,要求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普法宣传等工作,全力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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