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认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认定办法》。
二、制定《认定办法》的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认定办法》,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扩大困难群众保障范围,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关注,加强低收入认定和各项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帮扶、关爱等一系列问题,有效防止低收入家庭致贫和返贫。通过出台本《认定办法》,为我市后续出台一系列低收入家庭保障政策措施作铺垫,对我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三、《认定办法》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5章21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1-6条内容。主要明确了《认定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低收入家庭的适用范围,各级民政部门、镇(街道)、村(居)委会、核对机构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为“认定条件”。包括第7、8条内容。主要明确了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条件,对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方面的条件进行细化。其中,明确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规定了可认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财产状况情形。
第三章为“认定程序”。包括第9-15条内容。主要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和审核确认程序。规定了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效期和动态管理要求。提出了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如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时,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简化程序,明确了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的具体情形。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包括第16-19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区(县)级民政部门及镇(街道)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要求。明确了骗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对象的相关处罚措施。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第20、21条内容。明确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了《认定办法》施行时限。
四、低收入家庭的条件和范围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五、低收入家庭能享受什么方面的救助?
符合相关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具体救助内容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