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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关于贯彻落实夫妻共同债务政策措施的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会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更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息息相关。

那么在夫妻日常共同生活过程中,什么样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最常见也最无争议的表现形式是双方“共债共签”所负债务。一般表现为事前的共同意思表示或事后的一方追认。即夫妻双方在同一借款合同或欠条上签字,或举债时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虽未在借款合同或欠条上签字,但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或实际履行等方式进行追认。

【典型案例】

何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王女士向同事王先生借款6万元,并当场为其出具借条,何先生的朋友李先生在借条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之后,何先生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于王女士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王女士未按时归还借款,李先生应债权人要求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向何先生主张归还钱款,何先生在给付李先生3千元后表示无力支付。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王女士、何先生给付其欠款5.7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李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通过王女士出具的借条、何先生事后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何先生对于王女士的借款有共同清偿的意思表示,故对于李先生要求王女士、何先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以婚姻关系为基础而进行的日常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也属于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该类型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且即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共同债务亦不因离异而消灭,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典型案例】

孙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确认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曾共同购买别墅一套,离婚时由孙先生分得。因该房屋未按时缴纳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孙先生被物业公司起诉,法院判决孙先生交纳物业服务费14.4万余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孙先生履行完毕后将王女士诉至法院,以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王女士承担一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孙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所支付的诉讼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判决王女士承担一半的相关费用。

三、超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的债务,需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配偶一方对外举债,在未举债的一方未签名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无法举证的,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23日,宗先生与葛先生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向葛先生借款共计6000万元。宗先生于2018年4月27日向葛先生转账汇款50万元后,再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

宗先生、李女士于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6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归李女士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宗先生享有和偿还”。

2019年6月25日,债权人葛先生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宗先生及李女士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债权人葛先生当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宗先生与李女士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发生购置房产等大宗资产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发生于宗先生、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李女士并未在涉案《质押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债务及相应的汇款行为亦发生在宗先生、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该期间双方存有频繁、巨额资金的往来,且对巨额资金存在共同支配的情形。结合宗先生、李女士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李女士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宗先生享有和偿还的约定,涉案借款宜认定为宗先生、李女士的共同债务,应由宗先生、李女士共同偿还。

【法律风险小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债权人,在借钱给他人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以及保障自己的权利能够最大程度得以实现。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在借款合同或欠条上签字,如无法签字的,尽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未签字一方是知情同意的证据,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

而作为借款人一方的配偶要谨慎签字,签字即代表知晓并需要承担责任。如确有必要签字的,在签字前有必要仔细查看签署的合同或文本,以将己方损失减少到最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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