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青旅(陕西)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西青旅(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35342511T。
原投诉人(申请人):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51724772N。
原被投诉人(被申请人):西青旅(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35342511T。
本局于2025年06月23日受理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西青旅(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起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经审查,本局于2025年09月22日作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企名裁字[2025]第01号),裁决“西青旅(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本局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并核实了在作出原裁决时未能知悉、但对原裁决结果具有根本性影响的关键事实。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民初156号、(2018)陕民终75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并认定,原投诉人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陕西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名称权属纠纷。该判决主文明确判令:“被告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青旅”字号。”
经核实,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前述生效司法判决确定的变更其名称的法定义务,其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状态,与司法机关具有终局效力的判定结果直接相悖。
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本局于2026年02月11日向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关于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告知书》,要求其于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补充材料。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内容中无有效的补充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上述新发现并核实的关键事实,导致原行政裁决所依赖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前提发生根本性改变,且经告知后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予以说明,因此《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企名裁字[2025]第01号)应当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裁决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认定错误。行政机关处理名称争议,其前提是投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自身名称权合法、有效且稳定。然而,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据以投诉的权利基础——其现有企业名称,已被生效司法判决明确否定并判令其限期变更。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履行判决、其名称权处于重大法律瑕疵与不确定性状态的情况下,已不具备以该名称“合法权利人”身份,主张他人名称与其构成混淆并寻求行政保护的正当权利基础。原裁决因未能知悉此情,导致对投诉人权利状态的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二、原裁决的作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秩序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自身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名称变更义务,却利用已被司法判决否定之名称,请求行政机关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权利,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投诉缺乏正当性基础。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原裁决在事实上“认可”了一个被司法判决明确要求变更的名称的“权利”状态,与生效司法判决的意旨相冲突,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本局具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责与权力。根据行政法领域普遍遵循的合法性原则及有错必纠的行政法治精神,当行政机关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或法律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该行为继续存在明显不当或可能错误时,应当主动依职权予以纠正,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因原《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企名裁字[2025]第01号)作出所依据的关键事实发生根本性改变,致使该裁决事实认定不清,结论失当。为纠正错误,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经本局审慎研究,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局于2025年09月22日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企名裁字[2025]第01号)。
二、鉴于原投诉人西安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据以提出名称争议申请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故本局依法驳回其争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02月27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