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碑林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按照区委编办《关于调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职责的通知》(碑编字〔2026〕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确认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职责,依法行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特此公告。
碑林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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