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碑林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西安市碑林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碑林区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挂牌交易工作,鼓励企业不断优化结构,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扶持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均在西安市碑林区;
(二)符合碑林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区金融办备案并进入全区“新三板”后备企业库;
(三)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辅导协议且已完成股份制改制,并最终成功在“新三板”挂牌;
(四)守法经营,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规记录。
第二条 鼓励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企业因“新三板”挂牌而补缴税款的,按照补缴税款留区财力全部予以奖励;
(三)企业挂牌后,三年内(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新增税款留区财力予以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10%。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新三板挂牌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申请奖励事项四项内容);
(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四)挂牌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中介费用的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挂牌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需提供原件待查验核对。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区金融办进行审核;
(二)区金融办完成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兑现奖励扶持补贴。
第五条 附则
(一)对编造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明,将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碑林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