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碑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碑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西安市碑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预案体系
2.1 政府应急预案
2.2 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应急联动机制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4.3 预警支持系统
4.4 预警发布与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5.3 响应程序
5.4 指挥与协调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与评估
6.3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物资保障
7.8 经费保障
7.9 社会动员保障
7.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
8.2 演练
8.3 预案备案
8.4 预案修订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实施与解释
附件:1.西安市碑林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西安市碑林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3.西安市碑林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碑林区实际,制定本预案,并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区级政府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碑林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西安市碑林区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分析报告》《西安市碑林区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行业预案为依据,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灾害、事件或事故。
1.3.1 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体性冲击党政机关部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和市场供需事件等。
1.3.2 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碑林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并结合碑林区实际进行划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碑林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指导碑林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科技提效,宣培提质。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 应急预案体系
碑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修订、实施等管理工作请参照本预案中“8 预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2.1 政府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碑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碑林区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及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其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预案。
(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活动组织及保障单位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对重大活动筹办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预案。
(5)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相邻、相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而联合制定的工作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侧重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2.2 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其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自行制定的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各类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领导机构
碑林区成立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为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构成。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一般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区应急委具体的人员构成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区应急委组成人员的通知文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印发公布。区应急委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应急体系的建设完善,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全面组织、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下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计划。
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处置单位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监看、评估及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区维稳办: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区内社会稳定的整体情况,对可能影响稳定的情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协调各单位力量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区监察局: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渎职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中涉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预算,负责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应急救灾款物进行审计监督。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与上报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济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济捐款,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区科技局(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监测设备的维护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的灾情速报工作;负责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在区应急办的指导下开展全区防震减灾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区建住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建设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燃气安全事故(管道燃气事故除外)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级机关部门对全区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区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及抢险救援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对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组织实施紧急处理;负责协调、调度辖区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区食品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件、药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时期药品、医疗器械紧急调拨工作;负责动物卫生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处置涉及教育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灾害事故中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涉及旅游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处置中道路的清扫保洁、执行降尘措施,监管建筑工地进出土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区文体局:负责处置涉及文化、体育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区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群体性群众上访;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因群众上访引发的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涉及应急保障、灾后恢复、灾后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的制定,做好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监测、分析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趋势,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区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消费品供求状况,在市级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专项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群体性劳动纠纷事件的调解、仲裁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时期,保障少数民族人员及宗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承担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处置区内人防工程发生的火灾、结构破坏、雨水倒灌等事故;负责协调利用人防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区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
区城(棚)改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回迁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处置工作。
公安碑林分局: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维护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侦破工作。
交警碑林大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进行交通管制、疏导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碑林消防大队:负责辖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营救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环保碑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其他突发安全事故中的环境检测工作;根据西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督促辖区内各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承担区治污减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质监碑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土碑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粮食碑林分局:负责应急粮油调拨与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商碑林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涉事企业、个体商户等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负责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园区管理办: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内部资源全力配合区各应急职能部门进行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3.1.2 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区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兼任。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区政府、区应急委应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3)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4)负责全区应急体系规划工作,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科普宣传工作;
(5)负责办理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3.1.3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根据需要,可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办主任、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可由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园区管理办、区属事业单位、驻地军警、人民团体等单位或组织组成。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人员由指挥长任命,现场指挥部听从专项指挥部指令,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由一个或几个应急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具体的应急处置任务。
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调整响应级别;
(2)指挥、协调各应急响应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直至应急状态解除;
(3)落实应急时期各单位的应急值守工作。
(4)组织各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总结、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1.4 工作机构
专项指挥部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
常设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碑林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分析总结碑林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下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
(5)负责本专项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组织各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
(7)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常设和临设办公室应急处置时期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向各单位传达专项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收集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专项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4)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
(5)在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各种应急力量;
(6)承担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5 专家组
碑林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专家由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聘请并负责联络。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为碑林区中长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具体建议;
(3)当碑林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或方案。
3.1.6 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园区管理办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2 应急联动机制
区应急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处置突发事件,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
(1)在碑林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区应急办与区人武部、驻地部队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通报联络机制,需要应急联动时,由区应急办通报当地驻军驻警单位,各驻军驻警单位按照职责和任务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在碑林区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区应急办及时报告市应急办,请求紧急支援;
(3)碑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联合应急方案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共享与互助机制。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碑林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及国内外可能对碑林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预测、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及时报区应急办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如需共同研判,由区应急办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所获取的信息,提出预警及应对措施。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有关单位。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2 预警
碑林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级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如超过蓝色预警级别或需由上级单位判断的预警信息,经区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各专项指挥部按照程序及时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并向可能波及到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市应急办。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Ⅰ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支持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各自主管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支持系统,必要时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障信息传递高效、便捷。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在多方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落实应急值班制度,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安排接警值班人员,按照相应程序报告预警信息。
4.4 预警发布与解除
碑林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蓝色预警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涉及本区范围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建议,由市级部门发布和解除。其中,极端天气蓝色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信息、地质灾害气象蓝色预报预警信息由市级部门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区级扩大影响)
当碑林区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或依靠区级力量难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程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应赶赴现场,成立专项指挥部,并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碑林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 Ⅱ级响应(区级响应)
当碑林区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或依靠单个街道、部门力量难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程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应赶赴现场,成立专项指挥部,全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区专项指挥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市政府的指导与协助。
5.1.3 Ⅲ级响应(街道级响应)
当碑林区发生一般以下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时,对应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并向区政府报告,由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程序,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应随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处置工作。
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通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及单位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毗邻行政区时,区应急办在通报毗邻行政区政府的同时上报市应急办。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情况,处置单位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由区应急办向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送应采用第一时间电话报送及详细文字信息补报的方式进行。电话报送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
5.3 响应程序
5.3.1 基本响应程序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联合行动、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负责领导参加的专项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警、消防、卫生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援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和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进一步扩大。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专项指挥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通过研判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应急职能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专项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经区应急委同意,区专项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请市委、市政府进行协助处置。
救援工作按照“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采取科学、安全、高效的救援方案,实施现场就医和就近就医。应急救援过程中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必须移动或破坏现场物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标志,采取录像、拍照、录音、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
专项指挥部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区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区应急委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通报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专项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相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5.3.2 扩大响应程序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升级为较大以上级别或依靠全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碑林区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报请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协调增加应急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全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全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应急委应报请市应急办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4 指挥与协调
Ⅰ级响应(区级扩大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市专项指挥部指挥命令做好区域内、职责内的指挥处置工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本级应急机构的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区级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街道级响应):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区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由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区政府办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经区应急委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专项指挥部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由上级相应机构对外发布信息,区专项指挥部按照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要求配合其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区政府应充分关注并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一方面,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网信办加强主流网络平台上各方舆论信息的监看工作与舆论引导工作;另一方面,专项指挥部在网络自媒体平台上同步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增强权威信息的传播力度。
5.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由指挥长发布应急终止指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区各专项指挥部、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Ⅲ级响应由启动预案的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Ⅱ级响应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Ⅰ级响应由市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应急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按照先征用后结算、先垫支后核报的原则进行。具体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灾后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一计划安排。污染的物资、破坏的设备、收交的非法装备器材由主管部门收集、登记、保管,按专项指挥部的指示,统一处理。现场清理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社会救济工作由区民政、财政、司法等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做好救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计局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中涉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政府救助金及社会捐献的款物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及发放。各项救济物资、经费的管理分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监督。
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分阶段、分层次完成调查与评估报告,并逐级上报。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派出由区级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
一般以下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由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牵头编写并上报区应急办;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由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编写并上报市政府;一般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区政府予以配合。
调查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责任、影响、经验教训、恢复重建等。
6.3 恢复重建
区政府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有序开展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要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动方式,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专项指挥部及其它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明确通信装备的使用、备用装备的启用和应急装备的急用方式、方法。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及应急处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动用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专兼职应急队伍及专家队伍。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兵力,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应急队伍建设应分为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以保证应急队伍处置情况时的连续性。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由专项指挥部统一协调,各部门做好本单位内的应急运输车辆管理工作。区交通局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交通保障方案,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和线路规划等保障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由卫计局统一组织。区卫计局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措施。
7.6 治安保障
区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保障工作由公安碑林分局统一组织。公安碑林分局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治安保障方案,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7.7 物资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采购及储备工作。
7.8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经费保障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要求,按时下拨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9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需要,向社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发布的范围、程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情况而定。
7.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按照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加强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办组织各处置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建立各领域、各专业专家库,提供联系方式。各处置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2 演练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区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园区管理办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3 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
8.4 预案修订
各应急预案由其负责制定的部门负责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应急委对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园区管理办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党委、政府和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专项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政府领导(任指挥长)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等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10.2 预案实施与解释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发机关负责解释;部门应急预案由其编制部门负责解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解释。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西安市碑林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一、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4项):
《西安市碑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地震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防汛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8项):
《西安市碑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3项):
《西安市碑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卫生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4项):
《西安市碑林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碑林区处置社会稳定事件的应急预案》(涉密)
《西安市碑林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预案》(涉密)
《西安市碑林区处置舆情信息的应急预案》(涉密)
附件2
西安市碑林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3
西安市碑林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图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