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陈志强、田地、张小军、张海花同志碑林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11月2日11时许,碑林区太乙路解放军第四五一医院门口东侧人行天桥处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一名男子殴打、拖拽一名倒地的女子,并用18厘米长黑色匕首捅伤女子颈部。途径此处的群众陈志强(男,58岁,中共党员,青海干休所调研员),田地(男,24岁,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张小军(男,51岁,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卫工人)见此情况,立即使用路边的共享单车等物品持续砸向行凶男子,并趁机救出受伤女子。随后行凶男子被赶来的民警控制带走。
2017年11月20日11时许,兴庆宫公园河渠内有人落水。正在附近跳舞的群众张海花(女,54岁,原三民村火车站退休职工)听到有人呼救,立即前往事发地,毫不犹豫的跳入冰冷的湖中,将窒息昏迷的落水者营救上岸。
陈志强、田地、张小军三名同志在他人人身安全受到非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英勇斗争,在社会中产生了较大影响。张海花同志在他人遇险时,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者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推动“平安碑林、法治碑林”建设深入开展,鼓励人民群众勇于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贡献自身力量。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授予陈志强、田地、张小军、张海花四名同志“碑林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表彰。
区政府号召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学习陈志强、田地、张小军、张海花同志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的社会风尚,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中,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城区做出新的贡献。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