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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相关事故调查法律法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照正常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历经向区政府请示、区政府批复、区应急管理局联系相关单位派员参加等环节,才能成立正式事故调查组,并且组织调查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各环节缺一不可,区应急管理局需要次次请示,区政府需要次次批复,否则将导致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程序出现违法。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结合《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区生产事故调查实际,同时对请示委托事项提请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区政府同意,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授权调查范围

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对火灾、交通、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故调查组组成

1、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及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政府特别指定的除外),并履行以下职责: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工作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协调处理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三)相关要求

1、事故调查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准确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时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恪尽职守、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适用时间及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

适用范围:西安市碑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西安市碑林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樊荣立(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联系方式:029-83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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