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帮扶组、驻村工作队:
为切实加强我区财政帮扶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现将《碑林区财政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碑林区驻村联户 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
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碑林区财政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82号)、《西安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市脱贫办发〔2018〕6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区财政资金安排,用于完成碑林区驻村联户帮扶和区域对口帮扶任务的资金。
第三条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帮扶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支持贫困县、贫困村建设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扶持对象:我区负责驻村联户帮扶的蓝田县11个贫困村和对口帮扶的丹凤县。
帮扶资金支出范围:经各帮扶组调研、确定并正式申报,区驻村联户办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申请并研究通过的驻村联户帮扶项目资金;根据省市要求,向丹凤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的对口帮扶资金;由丹凤县提出需求申请,经驻丹凤县工作队调研论证并正式申报,区驻村联户办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申请并研究通过的对口帮扶项目资金。
第六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单位亏损;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帮扶项目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帮扶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帮扶组、各驻村工作队、驻丹凤县工作队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调研论证工作,并根据程序对帮扶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帮扶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驻村联户帮扶资金由区财政局、各帮扶组、区驻村联户办、各驻村工作队及所在村委会共同负责。驻村工作队与村委会负责帮扶村帮扶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预算、项目监管、公示、验收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将帮扶资金拨付至各帮扶组组长单位;各帮扶组负责申请帮扶资金并拨付至镇、村,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驻村联户办公室负责帮扶资金的批复和监督管理。
区域对口帮扶资金由区财政局、区驻村联户办、驻丹凤县工作队及丹凤县项目申请单位共同负责。区财政局负责将帮扶资金拨付至丹凤县财政局;对于丹凤县申请的帮扶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预算、项目监管、公示、验收等工作;驻丹凤县工作队负责监督帮扶资金使用及帮扶项目建设情况;区驻村联户办公室负责帮扶资金的批复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帮扶资金支出报账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制度。凡由帮扶组组织实施的帮扶项目,由帮扶组组长单位按照我区支出报账审核程序报账列支;凡由蓝田县镇、村直接组织实施的帮扶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帮扶镇、村,由帮扶镇、村按照镇级支出报账审核程序在镇级财政报账列支;凡由丹凤县组织实施的帮扶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丹凤县财政局,由丹凤县按照支出报账审核程序在县级财政报账列支。
第十二条 各帮扶组、驻村工作队负责对驻村联户帮扶资金和帮扶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驻丹凤县工作队负责对对口帮扶资金用途和帮扶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帮扶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帮扶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提供实施项目的真实、完整、准确、合规的原始支出凭证、印证附件等相关的报账资料,并对项目支出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公示范围内容按照区驻村联户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西安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帮扶组、驻村工作队及驻丹凤县工作队负责公开公示各项工作内容,并保留相关资料照片。
第十五条 区驻村联户办要适时邀请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六条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驻村联户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8月29
日关于印发《碑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碑扶办发〔2018〕12 号)同时废止。
附件:碑林区帮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