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柏树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的信息。
第三条 办事处及其组成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负责对本辖区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办事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办事处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 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街道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 情况;
(四)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 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 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组成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人事任 免事项等;
(二)以办事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重点安排、重要会议内容和重大政务活动情况等;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街道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 的政策、措施以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以及处理情况等;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告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 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办事处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事处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办事处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 公开时,报主管部门或办事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职能 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 奖惩建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