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长乐坊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扶贫、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11、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2、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档案馆(室)以及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5、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各办、各中心、纪工委、执法中队、各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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