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碑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街道办事处和南院门街道各工作部门。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南院门街道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南院门街道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南院门街道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本街道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街道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3建立南院门街道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南院门街道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4南院门街道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要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南院门街道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各科室、各社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街道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各科室、各社区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相关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3)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4)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5)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8)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9)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除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街道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4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5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6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7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碑林信息网站和本街道的互联网站上公开;
(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新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5)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碑林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开程序
4.1依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碑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4.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碑林信息网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街道提出申请公开。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街道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街道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街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街道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街道予以更正。本街道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5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街道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7本街道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街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8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9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监督与检查
5.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5.4本街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南院门街道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可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