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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二批市政府下放行政事权落实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下放一批行政事权(共计36项)。现将我区负责落实承接的19项行政事权目录予以印发。各承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行政事权的落实承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碑林区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事权目录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碑林区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事权目录

(共19项)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原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下放方式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行政许可市城管局1.《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2.《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在收到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申请时,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放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行政许可市城管局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的地下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政工程设施施工许可证及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紧急抢修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放
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市城管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放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行政许可市城管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4.《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跨越、穿越、平行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管线设施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放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市城管局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跨越、穿越、平行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管线设施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放
6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移交公共服务市城管局《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涉及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应当将道路建设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放
7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市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放
8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行政许可市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放
9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市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
10广告发布登记(除部分省市主流重点媒体)行政许可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放
1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许可市人防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下放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行政许可市人防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下放
1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行政许可市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下放
14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审批管理其他类行政权力市人防办《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一)兼顾人防工程等级不低于6级。(二)兼顾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三)兼顾人防工程面积,地下建筑为一层按地下建筑面积50%兼顾人防工程;地下建筑为二层以上(含二层)按基底面积兼顾人防工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下放
15人防工程档案备案其他类行政权力市人防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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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市城管局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2.《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张贴悬挂。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
1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市市场监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3.《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18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
19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其他类行政权力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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